公證【以案釋法】:不便親自處理相關事項怎么辦?
委托書公證為您解難
【導語】2017年11月初,柘榮縣公證處為吳某甲、魏某乙辦理了一起委托書公證,為其處理兒子善后事項提供了有力保證。
【案情簡介】吳某甲、魏某乙的兒子吳某丙于2017年10月21日在廣州遭遇車禍身亡。吳某甲、魏某乙年事已高、身體不好,得知兒子死訊后,吳某甲更是不堪悲痛而病倒住院。因為可能需要提起訴訟,且處理吳某丙身后事和賠償相關事宜需要很長時間,所以吳某甲、魏某乙希望能委托給吳某丙的妻子雷某丁前往廣州處理相關事宜。柘榮公證處公證員在了解核實當事人親屬關系、真實意思表示等情況后,為他們辦理了委托書公證。
【以案釋法】委托書公證是指國家公證機關根據(jù)當事人的申請,依法證明委托人授權他人以自己的名義實施某種法律行為的意思表示的真實性、合法性的活動。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總則》第一百四十三條規(guī)定,具備下列條件的民事法律行為有效:(一)行為人具有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二)意思表示真實;(三)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guī)的強制性規(guī)定,不違背公序良俗。
當事人吳某甲、魏某乙年事已高、身體不好,得知兒子死訊后,吳某甲更是不堪悲痛而病倒住院。兩人的身體健康狀況不便于親自處理兒子善后的相關事項,但兩人均神智正常,能夠清晰表示自己的意思,受托人雷某丁身體狀況良好,具備完全民事行為能力,與委托人為密切的親屬關系,授權委托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總則》第一百四十三條規(guī)定。本案中魏某乙到柘榮公證處申請委托公證事項并簽字確認,吳某甲因身體原因不方便離開醫(yī)院來到公證處簽字,由公證員及公證員助理攜帶相關材料和相機在魏某乙、雷某丁陪同下一起前往到醫(yī)院,向護士詢問了解吳某甲的精神狀況,并耐心地與吳某甲進行了一段單獨對話,盡量不觸及他的傷心處,確認了吳某甲的精神狀態(tài)確實良好、委托意識表示真實,讓吳某甲在相關材料上簽字、按手印。而后,公證員回到柘榮縣公證處為當事人制作了公證書。
【公證員提示】1. 辦理委托公證,應向委托人住所地或委托行為發(fā)生地的公證處辦理。
2. 無行為能力人不能實施委托行為,限制行為能力人實施委托行為,須經(jīng)其監(jiān)護人同意方為有效。
3. 委托是與人身有密切聯(lián)系的法律行為,因此必須由委托人親自到公證處辦理公證,不得委托他人代為辦理。如有特殊情況(如行走不變、患重病等)可向公證處提出申請,由公證處選派公證員到其住所地辦理公證。
4. 委托行為必須是委托人的真實意思表示,委托內容應真實、合法。委托人必須說明委托的原因、與受托人的關系及委托的權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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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晴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