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組織法》第二十七條和《寧德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任免國家機關工作人員辦法》第八條規(guī)定,鑒于選派擔任鄉(xiāng)村振興指導員,寧德市第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四次會議決定:接受邢雅惠辭去寧德市第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委員職務的請求,報寧德市第四屆人民代表大會第六次會議備案。
鑒于代表資格審查委員會的組成人員必須是常務委員會的組成人員,自本決定通過之日起,邢雅惠的寧德市第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代表資格審查委員會委員職務相應終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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