鄭州新的經適房“補差”標準 按申請時間不同劃分為四檔
此前因新、老政策之間的時間“斷檔”而導致的鄭州經濟適用住房(以下簡稱經適房)通過“補差”進而上市交易“停擺”的問題,目前已得到解決:新的“補差”政策已由鄭州市人民政府公布并開始執(zhí)行。
從去年底開始,因“新、舊政策斷檔”,鄭州市內的經適房全面暫停交易,對此本報曾在去年12月27日(大河報A09版)、今年1月2日(大河報A10版)進行過持續(xù)關注。2月14日,鄭州市人民政府官方網站發(fā)布新的經適房“補差”政策:《鄭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明確經濟適用住房差價款補繳標準的通知》(鄭政辦【2018】18號文,以下簡稱《通知》),《通知》中明確,新的經適房“補差”標準,按經適房申請時間不同,劃分為四檔,分別是:
一、執(zhí)行《鄭州市經濟適用住房管理辦法》(市政府第146號令)之前政策申請的經濟適用住房,按照原購房價格的10%繳納差價款。
二、根據(jù)《鄭州市經濟適用住房管理辦法》(市政府第146號令)有關規(guī)定申請的經濟適用住房,按照原購房價格的20%繳納差價款。
三、根據(jù)《鄭州市經濟適用住房管理辦法》(市政府第189號令)有關規(guī)定,于2012年9月1日之前申請的經濟適用住房,按照原購房價格的30%繳納差價款。
四、根據(jù)《鄭州市經濟適用住房管理辦法》(市政府第189號令)有關規(guī)定,于2012年9月1日以后申請的經濟適用住房,按原購房價的40%繳納差價款。
與此同時,《通知》還要求,在經濟適用住房未取得完全產權前,除申請人本人及其配偶外,其他共同申請人在符合限購政策的條件下,可以購買其他房屋。此外,《通知》還表示,該文件所適用的范圍為鄭州市市內五區(qū)及鄭東新區(qū)、鄭州經濟開發(fā)區(qū)和鄭州高新區(qū),并強調凡過去文件規(guī)定與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此通知為準。
對于此次《通知》對不同時期的經適房執(zhí)行有差別的價款補繳標準的方式,在記者此前的采訪中,就有資深業(yè)內人士表達過這一觀點:“這其實是房屋交易連續(xù)性的問題;要合法、合規(guī),尊重歷史且尊重既成事實。”此外,記者在鄭州曾經的經適房相關管理政策中,也看到過“經適房的上市交易,應當結合不同時期的經適房政策規(guī)定,實施差別化的上市交易管理”類似的表述。
責任編輯:葉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