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借條及銀行轉賬憑證 借款合同未獲法院支持
寧德網(wǎng)消息(記者 陳健 通訊員 黃健涌) 沒有借條、沒有銀行轉賬等證據(jù)可以證明,僅憑借款合同討要借款,無法獲得法院支持。近日,福安法院就審結一起民間借貸糾紛,依法駁回原告的訴求。
據(jù)介紹,去年3月間,原告劉某的朋友林某向其借款10萬元,承諾借款3個月后返還。出于慎重考慮,劉某簽訂了借款合同,詳細約定了雙方的權利義務,于是雙方簽訂了借款合同,書面約定利息按3分計算,原告交付10萬元現(xiàn)金給被告。
今年,劉某多次向林某催討借款本息,但林某均以各種理由拒不還款。無奈之下,劉某向法院提起訴訟,該案被告未到庭。手持借款合同的劉某信心滿滿,認為自己一定會勝訴,但判決的結果卻讓他瞠目結舌,他敗訴了。
福安法院認為,自然人之間的借款合同屬于踐諾合同,只有在出借方將款項實際交付借款方時,合同才生效,簽訂借款合同僅能證明雙方達成借款的合意,借款人是否履行給付義務仍需借條、收據(jù)或銀行轉賬等證據(jù)予以證明。庭審中,原告僅提供借款合同,未能提供借款實際給付相關證據(jù),應當承擔舉證不能的不利后果。
法官提醒廣大群眾,在民間借貸中,要提高風險防范意識,要完備借款手續(xù),注意保存借條、收據(jù)、銀行憑證等重要證據(jù),以防止發(fā)生糾紛時無法有效保護自身合法權益。
責任編輯:葉朝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