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子銀行卡被異地盜取 法院判令銀行賠償損失
寧德網消息(記者 孫麗晶 通訊員 林月珠) 銀行卡還在自己身邊,張女士卻發(fā)現賬戶被他人在江蘇連續(xù)盜取2萬余元。近日,福鼎市法院審結一起因銀行卡被異地盜取引起的儲蓄存款合同糾紛案,判令涉案銀行承擔相應賠償責任。
記者從福鼎市法院獲悉,4月14日,張女士通過銀行短信發(fā)現,其持有的一張儲蓄卡被盜取,合計造成損失20104元。張女士發(fā)現后第一時間向公安機關報案,并使用其持有的儲蓄卡就近通過ATM機將余款取現。次日,張女士通過銀行系統(tǒng)查詢,發(fā)現是被人使用偽卡在江蘇徐州通過連續(xù)兩筆盜取。此后,因與銀行協商未果,張女士便訴至福鼎市法院請求判令銀行承擔賠償責任。
福鼎市法院審理中認為,該案中涉案銀行未能準確地識別偽卡,從而將張女士銀行卡賬戶中的存款錯誤地交給偽卡持有人,是張女士存款被盜取的主要原因。在盜取事發(fā)后,涉案的銀行卡是由張女士本人在福鼎境內持有,便沒有證據證明存在泄露銀行卡密碼等行為,應認定張女士被盜取的兩筆交易是偽卡交易所致。
因此,福鼎市法院認為,涉案銀行作為專業(yè)金融機構,負有保障銀行賬戶內存款安全的合同義務,其提供給張女士使用的銀行卡不具備非銀行本身無法復制的唯一性,且其銀行卡系統(tǒng)不能有效分辨?zhèn)慰?,可以認定銀行系統(tǒng)存在安全隱患致使張女士銀行賬戶存款被盜取。因此,法院支持張女士的訴請,判令涉案銀行承擔相應賠償責任。
據介紹,銀行卡被他人盜刷的案例屢見不鮮,多數人遇到這樣情況或自認倒霉。但隨著儲戶個人維權意識的不斷提升,儲戶和銀行間的儲蓄存款合同糾紛案也多起來。法官提醒市民,儲戶在辦理銀行卡時候就與銀行形成儲蓄合同關系,銀行應當在對持卡人的身份進行審查基礎上,接受儲戶取款、存現、消費等業(yè)務,最終因偽卡交易造成的損失應由銀行承擔。儲戶自身也應當盡到保管好自身銀行卡密碼及相關身份信息的義務,才能確保權益不受侵害。
責任編輯:葉朝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