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田鳳埔派出所查處一起非法持有槍支案
為全面消除槍爆危害
全力維護社會治安環(huán)境
古田縣公安局鳳埔派出所主動作為
于近日成功查處一起非法持有槍支案
切實推動槍爆等危險物品治安亂點
排查整治工作取得實效
近日,鳳埔派出所民輔警在開展夜間巡查工作時,得知轄區(qū)居民張某劍家中疑似私藏有槍支,在掌握這一情況后,所領(lǐng)導(dǎo)高度重視,立即組織開展偵查摸排工作,及時確定嫌疑人身份、槍支存放地點等信息。
8月9日上午,鳳埔派出所成功抓獲涉嫌非法持有槍支的犯罪嫌疑人張某劍,并繳獲鳥銃一支,經(jīng)訊問,張某劍對其犯罪事實供認不諱。目前,犯罪嫌疑人張某劍已被依法采取刑事強制措施,案件正在進一步辦理中。
法律延伸
《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
第三十二條規(guī)定:非法攜帶槍支、彈藥或者弩、匕首等國家規(guī)定的管制器具的,處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處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jié)較輕的,處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罰款。
非法攜帶槍支、彈藥或者弩、匕首等國家規(guī)定的管制器具進入公共場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處五百元以下罰款。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一百二十五條規(guī)定:[非法制造、買賣、運輸、郵寄、儲存槍支、彈藥、爆炸物罪]非法制造、買賣、運輸、郵寄、儲存槍支、彈藥、爆炸物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jié)嚴重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
第一百二十八條規(guī)定:[非法持有、私藏槍支、彈藥罪]違反槍支管理規(guī)定,非法持有、私藏槍支、彈藥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節(jié)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百三十條規(guī)定:[非法攜帶槍支、彈藥、管制刀具、危險物品及公共安全罪]非法攜帶槍支、彈藥、管制刀具或者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蝕性物品進入公共場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危及公共安全,情節(jié)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民警提醒:
私自持有槍支彈藥是違法行為
如私自持有槍支彈藥的
請主動上交公安機關(guān)
同時也呼吁廣大群眾
積極檢舉揭發(fā)非法持有
槍支、彈藥、爆炸物等危險物品的行為
共同維護良好的社會治安環(huán)境
來源:古田公安
編輯:陳娥
審核:劉寧芬 林珺
責任編輯:陳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