壽寧一男子以再次非法上訪為要挾 強索“上訪費”7000元獲刑
寧德網(wǎng)消息(記者 吳寧寧 通訊員 繆曉玲) 以滯留北京不歸、再次非法上訪為要挾,強行向政府相關部門索取“上訪費用”7000元。近日,壽寧籍男子吳某某因此獲刑。據(jù)悉,這是寧德市首例以非法進京上訪為要挾向政府部門索要財物被追究刑事責任的案件。
據(jù)悉,壽寧籍男子吳某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與他人簽訂虛假板栗承包合同,進而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經(jīng)法院調(diào)解獲得被害人28000元所謂“板栗損失賠償款”,對此其仍不滿足,又多次進京非法上訪,先后被北京市公安機關訓誡8次、行政拘留1次,被壽寧縣公安局警告2次、行政拘留3次,在非法上訪過程中,吳某某以滯留北京不歸、再次非法上訪為要挾,強行向政府相關部門索取“上訪費用”7000元。案件發(fā)生后,壽寧縣委、政府高度重視,成立專案組進行立案調(diào)查,壽寧縣檢察院派員提前介入引導偵查,依法批準逮捕,審查終結后移送周寧縣檢察院提起公訴。近日,吳某某被周寧縣法院以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二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2萬元;以敲詐勒索罪判處有期徒刑十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1萬元,數(shù)罪并罰合并執(zhí)行有期徒刑一年十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3萬元。目前,該判決已生效。
據(jù)檢察官介紹,所謂非正常上訪,是指上訪人不按法定程序、不到指定場所反映問題,而是到明令禁止上訪的區(qū)域和敏感地區(qū)、重要場所聚集甚至滋事的行為。信訪人在信訪活動中,要自覺維護社會公共秩序和信訪秩序。不得有下列行為:在國家機關辦公場所周圍、公共場所非法聚集、圍堵、沖擊國家機關、攔截公務車輛,或者堵塞、阻斷交通的行為;攜帶危險物品、管制器具的行為;侮辱、毆打、威脅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或者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的行為;在信訪接待場所滯留、滋事,或者將生活不能自理的人棄留在信訪接待場所的行為;煽動、串聯(lián)、威脅、以財務誘使、幕后操縱他人信訪或者以信訪為名借機斂財?shù)男袨?擾亂公共秩序、妨害國家和公共安全的其他行為。
對此,檢察官提醒,維權是正當?shù)?,但必須是合法的維權。上訪必須嚴格按照《信訪條例》和有關法律法規(guī)通過正當渠道依法表達訴求,非法上訪不僅不利于解決問題,情節(jié)嚴重的還會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信訪條例》規(guī)定,信訪人捏造歪曲事實、誣告陷害他人,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由公安機關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
上訪人如何正確、理性上訪?
上訪人應當向各級人民政府、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門、信訪工作機構指定的接待場所反映情況,提出建議、意見或者投訴請求。多人采用走訪形式提出共同信訪事項的,應當推選代表,代表人數(shù)不得超過5人,上訪人對行政機關作出的信訪事項處理不服的,可以請求復查機關的上一級行政機關復核。
責任編輯:葉朝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