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委會收了房款卻不能“給房” 法院判令合同無效村委會承擔民事責任
寧德網消息 (記者 陳健) 交了11萬元的購房款,也跟村里簽了購房合同,可房子卻遲遲未能交付使用,來自霞浦的鄭先生只好訴至法院。近日,霞浦縣法院審結這起房屋買賣合同案,鄭先生因不是所購房屋所在的村集體成員,購房合同被判無效,法院判令該村村委會支付鄭先生購房款11萬元,駁回鄭某某的其他訴訟請求。
交了錢卻拿不到房子
據介紹,案發(fā)前,來自霞浦的鄭先生需要買房,通過他人介紹,他認識了霞浦某村村委會主任鐘某某。
對于該村“造福工程”的樓房,鄭先生頗有興趣。通過與鐘某某交談和了解,鄭先生獲知該“造福工程”的土地屬該村集體所有,他既不是該村村民,也不是“造福工程”的對象,不能買賣該房屋,但他還是與鐘某某達成了購房協議。
其間,鐘某某以村委會名義,與鄭先生訂立了一份該村“造福工程房屋的買賣合同”。協議簽訂后,鐘某某如約將一份購房合同交給鄭先生,鄭先生也按照約定支付了11萬元的購房款。
然而,當合同簽訂后,鄭先生卻遲遲未能拿到房子。萬般無奈之下,鄭先生一紙訴狀告到了法院。
合同無效村委會退錢
霞浦縣法院經審理認為,鄭先生與該村村委會訂立“造福工程”房屋買賣合同,因“造福工程”土地屬集體所有,鄭先生既不是該村村民,也不是“造福工程”對象,不能買賣該房屋。因此,該合同違反法律的強制性規(guī)定,屬無效。
法院認為,作為被告的村委會因無效合同收取鄭先生購房款,應予返還。村委會主任鐘某某利用職務之便,虛構事實,與鄭先生訂立合同,騙取鄭先生錢款,既侵犯了刑事法律關系,同時也侵犯民事法律關系,二者具有牽連性,但刑事和民事的責任主體并不相同,鐘某某被追究刑事法律責任,并不影響該案民事法律關系的成立,該村村委會的民事責任不能因此免除。
同時,法院還認為,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在審理經濟糾紛案件中涉及經濟犯罪嫌疑若干問題的規(guī)定》第三條的規(guī)定:“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以該單位的名義對外簽訂經濟合同,將取得的財物部分或全部占為己有構成犯罪的,除依法追究行為人的刑事責任外,該單位對行為人因簽訂、履行該經濟合同造成的后果,依法應當承擔民事責任。”因此,該村村委會應當依法對鐘某某代表村委會與鄭先生買賣“造福工程”房屋行為承擔民事責任。鄭先生請求該村村委會返還已支付的購房款11萬元,法院予以支持。
另外,由于鄭先生明知自己既不是該村村民,也不是“造福工程”對象,仍然與村委會簽訂購買該村“造福工程”房屋合同,主觀上鄭先生也有過錯,其主張支付款項被占用期間的利息損失,不予支持。
據悉,該村委會經法院依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法院依法缺席審理和判決。依照合同法、土地管理法、民事訴訟法等相關規(guī)定,最終判令該村委會返還鄭先生房屋款11萬元,駁回鄭先生的其他訴訟請求。
責任編輯:葉朝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