拒不執(zhí)行判決被起訴后自愿認罪 拒不執(zhí)行判決被起訴后自愿認罪
寧德網(wǎng)消息(寧德晚報記者 吳寧寧 通訊員 謝文霞) 12月17日,霞浦縣檢察院起訴一起拒不執(zhí)行判決案,該案適用認罪認罰從寬制度,被告人陳某某、鄭某某二人簽署了霞浦縣首份認罪認罰具結書。
被告人陳某某、鄭某某與陳某甲借款糾紛一案,于2016年3月23日經霞浦縣法院判決確認,被告人陳某某、鄭某某應于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共同償還陳某甲借款本金人民幣50萬元。該判決生效后,陳某某、鄭某某未執(zhí)行判決。
2016年9月12日,霞浦縣法院立案執(zhí)行,并向被告人陳某某、鄭某某送達執(zhí)行通知書、履行裁判義務告知書、報告財產令等法律文書。在生效判決進入執(zhí)行程序后,陳某某、鄭某某將名下的房屋轉讓給他人,所獲得的賣房款均未依法向法院報告,亦未歸還陳某甲,而轉移該款用于其他開支,致使法院判決陳某某、鄭某某歸還陳某甲的合法債權無法得到履行。
案件移送霞浦縣檢察院審查起訴后,被告人陳某某、鄭某某自愿認罪。2018年12月17日,在值班律師在場的情況下,被告人陳某某、鄭某某簽署了霞浦縣首份認罪認罰具結書。該案從受理到提起公訴,僅用時三天。
責任編輯:陳娥